投資文創業可抵稅?財部不認

2010-01-08 工商時報 【記者崔慈悌、王信人/台北報導】

     立法晥昨(7)日三讀通過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,未來民眾看國片等國內原創產品,政府可補貼價差,並得編列預算發放給學生「藝文消費體驗券」,以擴大藝文消費市場。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,只要持有文創產業公司發行記名股票達2年以上,5年內都可以抵稅。

     但財政部說,附帶決議不是正式立法的「法律條文」,所以無法律效力,不能行使。

     文創法討論了將近8年,昨天在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。根據文創法,未來站在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,「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」。國民黨立委洪秀柱舉購買國片票價為例,一張原本200元的電影票,政府提供補助後,民眾購買價格可能只需150元。

     雖然雲林舞集總監林懷民建議藝文消費抵稅因財政部反對而未入法,但院會通過附帶決議,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,持有時間逾2年者,得依規定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的營所稅額或個人綜所稅額。

     其中營利事業是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%限度內,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;個人方面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10%限度內,抵減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;其每1年度之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個人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%為限。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。不過,財政部對上述決議,不打算實施。

     此外,營利事業購買文創原創產品或服務,並經由學校、機關、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等,總額在1千萬元或所得額10%之額度內,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。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,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。

     未來政府不論是有形或是無形的文創產業支出,經濟效用達到2年以上者,也應列入資本門預算。條文中也明訂,高中以下學校應該提供美學及文創欣賞課程,政府得編列預算發放藝文體驗券,預計將投入10億元經費擴大藝文消費市場。

 

文創無形資產可列股本

2010-01-08 工商時報 【記者邱莉玲/台北報導】

     文創法昨(7日)三讀通過,為文創產業帶來多項利多,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指出,包括建立文創有價概念並可列為資本額;文創園區聚落的形塑;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給文創事業使用;先行成立文創產業發展推動辦公室(文創院過度方案),解決文創業者融資投資等問題。

     文化創意業大都屬於無形資產,文創法則保障其發展所需,只要經濟效益達2年以上者即可列為資本額,影響所及,未來政府各部門編列預算時,可把這些無形資產列入資本門,編列預算額度將可增加1倍以上。

     再來,為了解決文創場域不足的問題,未來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,將優先提供文創產品或服務使用,政府也會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給文創業者,好比補助水電費等;企業融資投資,民國94年便已框列200億元,在文創院未成立前的過度階段,將成立文創產業發展推動辦公室,以業務費委託外界專家先行處理。

     文創園區聚落形塑也有計畫引進民企經營,今年文建會所屬文化創意園區有3個案子可望釋出,包括定位「酷玩」的台北華山BOT案,希望形塑為流行、時尚、建築等產業中心(鄰近ROT案由台灣文創公司經營);定位為建築、設計、藝術的台中園區,以及文創結合觀光的花蓮園區(現由原鄉文創公司代管),兩者經促參可行性評估後,可望在今年中釋出ROT案。

     國外經驗,文創法通過對產業帶來利多,立委趙麗雲舉韓國為例,11年前通過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時,韓國文創總值僅占全球總產值的1%,5年後便將這個比例提升為5%;台灣現在文創法通過,希望將文創產值在GDP占比從3.17%提升為6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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